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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

时间: 2021-01-26 16:55   来源:本网   发布机构:   点击:-

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

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

听证目录的通知


各镇人民政府、笔架林场,区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  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区政府七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

2014年12月31日



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

决策事项听证目录


  根据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183号)、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〉的通知》(清府〔2013〕121号)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,现将区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,编制《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》。

  一、本听证目录分为“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”和“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”两部分(见附件)。

  二、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,每年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,并及时向区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,由区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。

  三、未录入本听证目录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,应当组织听证。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,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,也可以组织听证。

  四、依本目录,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,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  五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 

  六、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

  附件: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

  附件

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

  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

  一、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

  序号

  听证事项(内容)

  设立依据

  听证承办单位

  1

  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、重要区域规划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  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

  2

 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(纲要)

  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  区发展改革局

  3

  行政区划调整

  《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》

  区民政局

  二、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

  序号

  听证事项(内容)

  设立依据

  听证承办单位

  1

 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

  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(发改委,2008)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  区发展改革局

  2

 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

  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  3

  制定或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

  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  区发展改革局

  序号

  听证事项(内容)

  设立依据

  听证承办单位

  4

  制定或调整城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

  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
  5

  制定或调整环卫服务清洁卫生费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

  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  6

  制定或调整普通高校、中专(技工)、高中学校学(杂)费收费标准

  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  7

  制定或调整城市基本公共、出租汽车票价

  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  8

  有线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

  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  9

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  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

  10

  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,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  11

  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事项

  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

  12

 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

  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》第十二条第(一)项,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

 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

  序号

  听证事项(内容)

  设立依据

  听证承办单位

  13

  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

  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》第十二条第(二)项、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

 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

  14

 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

  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》第十二条第(三)项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

  15

 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

  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、(三)项

  区环境保护局

  16

  公共汽车线网规划

  《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64号)第五条第(五)项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  区交通运输局

  17

  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

  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  区教育局

  18

  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

  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  区卫生计生局

  19

  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

  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

  20

 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、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

  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  区财政局

  抄送:区委各部委办,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区政协办公室,区 纪委,区人武部,区法院,区检察院,各人民团体,中央、省、市驻清新单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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